三 本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 移送或受理檢舉機關依職權初步審核後,函調查局申請核發獎金之 案件。 (二) 檢舉人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向移送 或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獎金之案件。 (三)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獎金分配方法。 (四) 各有關機關對檢舉獎金核發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