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9: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新聞聯繫人工作執行要點 2
二  執行人員:
 (一) 各外勤處、站、組由秘書兼任「新聞聯繫人」,並受聯絡室之指導
      。
 (二) 新聞聯繫人因故無法執行新聞聯繫工作時,由各外勤處、站、組主
      管指定職務代理人,並書面向聯絡室報備。
民國 78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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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人員:
 (一) 各外勤處、站、組由秘書兼任「新聞聯繫人」,並受聯絡室之指導
      。
 (二) 新聞聯繫人因故無法執行新聞聯繫工作時,由各外勤處、站、組主
      管指定職務代理人,並書面向聯絡室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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