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陳情檢舉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本要點所稱聯 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三、陳情檢舉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信函、傳真及電子郵件。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三 做法: (一) 案件處理: 1 本局職掌範圍之密告檢舉案件,除由局長、副局長逕交各業務主 管單位查處者由機要室依文書處理程序辦理外,餘均由聯絡室審 查后,依業務性質,移請相關單位處理。 2 凡不屬於本局職掌範圍之密告檢舉案件,聯絡室於審查后,處理 原則如次: (1) 已繫屬法院之案件或尚未繫屬法院之民刑事案件,由聯絡室酌 情婉告其有效之投訴途徑。 (2) 經法院審判或政府機關處理之案件,如有重大違失者,移請相 關業務單位參處。 (3) 私人請求鑑定事項屬於協助其本人解決疑難,而不涉及其他關 係人之權益時,可本便民原則,酌情予以受理,若不能受理, 由第六處婉覆。 3 業務單位應主動就檢舉案件 (或在受檢舉人之查詢時) ,在不涉 及業務機密情形下,予以口頭或電話婉告檢舉人,並予註記,必 要時得以聯絡室名義函覆,務使本局受理檢舉業務得以昭信社會 大眾。 (二) 執行分工:聯絡室負責辦理局本部密告檢舉陳情案件 (包括信函、 電話、及親自密告檢舉) 之拆封、登記、接談、紀錄、與初步審查 ,外勤處、站、組負責轄區內密告檢舉案件之處理,其處理依后列 規定辦理: 1 親自檢舉: (1) 局本部由聯絡室派員初步接談,如認有深入瞭解案情之必要時 ,則洽請業務主管單位指派人員洽談及製作紀錄 (或筆錄) , 上班時間外則由急情中心值日人員負責受理,於次日將檢舉資 料移送聯絡室依規定程序處理。 (2) 外勤處、站、組由秘書或主管指定之人員 (上班時間外由值日 人員) 會同業務承辦人員接談、紀錄,其檢舉內容係本局職掌 者請填寫「○○處站組受理檢舉案件報備表」 (如附表一) , 於三小時內以保密方式電傳局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督導管制並迅 速處理給予答覆;其檢舉內容非屬本局職掌之案件,應經由主 管核准迅速婉覆正確有效之投訴途徑后逕行列參,並按月列入 受理陳情檢舉案件月報表后送聯絡室。 2 電話檢舉: (1) 局本部由聯絡室人員接聽並紀錄 (紀錄表如附表二) ,上班時 間外,則將所有檢舉專線電話接撥總值日官室,由值班人員負 責受理,於次日將檢舉資料移送聯絡室依規定程序處理。 (2) 外勤處、站組由值日人員 (或業務承辦人) 負責接聽紀錄,其 檢舉內容係本局職掌案件請埴寫「○○處站組受理檢舉案件報 備表」,於三小時內以保密方式電傳局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督導 管制並迅速處理給予答覆;其檢舉內容非屬本局職掌之案件, 應婉覆正確有效之投訴途徑。並應做成紀錄,按月列表送聯絡 室。 (3) 通信檢舉:悉依文書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