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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7: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 3
參  檢察官專責蒞庭制所需之人力評估
    依前所述,如強制實施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制,事實上有窒礙難行之
處,則改採檢察官專責蒞庭制,由指定之檢察官專辦蒞庭事務,不再同時
兼辦偵查事務,應是落實蒞庭較為可行之方式。然而實施專責蒞庭制亦將
面臨現實的人力問題,恐在短期內仍無法獲得解決,必須列入中程規劃。
 (一) 基隆及彰化地檢署試辦專責蒞庭之人力需求情形
      本部曾指定基隆地檢署自七十九年十一月起,彰化地檢署自八十三
      年二月起分別試辦檢察官專責蒞庭制度,依上開二地檢署所提之成
      效報告,基隆地檢署專責蒞庭檢察官二名,共配置書記官一名、錄
      事一名;刑庭法官共同使用二個法庭,故每一檢察官負責一個法庭
      之蒞庭,均可全程參與每件之調查審理程序。彰化地檢署專責蒞庭
      檢察官共二名,以原配屬之書記官協助辦理蒞庭事務;刑庭法官共
      使用五個法庭,每一檢察官負責二至三個法庭之蒞庭,因需兼顧二
      、三個法庭之蒞庭,故仍無法全程參與每一案件之調查審理。
 (二) 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蒞庭之人力需求
      最合理之蒞庭配置,應是每一法庭由一檢察官負責蒞庭,始可能落
      實蒞庭 (不必游走於數法庭之間) ,但若如此,則將需要大量檢察
      官人力始足敷應付。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調查,目前全國各
      地方法院刑事庭 (包含交通法庭及少年法庭) 之法庭間數為一二五
      間,如每一法庭配置一名專責蒞庭檢察官,則必需有一二五名專責
      蒞庭檢察官始足以實施專責蒞制。而除檢察官外,尚需配置書記官
      處理蒞庭相關事務,如以三比一 (檢察官三,書記官一) 之比例計
      算,則需增加約四十二名書記官。
民國 86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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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檢察官專責蒞庭制所需之人力評估
    依前所述,如強制實施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制,事實上有窒礙難行之
處,則改採檢察官專責蒞庭制,由指定之檢察官專辦蒞庭事務,不再同時
兼辦偵查事務,應是落實蒞庭較為可行之方式。然而實施專責蒞庭制亦將
面臨現實的人力問題,恐在短期內仍無法獲得解決,必須列入中程規劃。
 (一) 基隆及彰化地檢署試辦專責蒞庭之人力需求情形
      本部曾指定基隆地檢署自七十九年十一月起,彰化地檢署自八十三
      年二月起分別試辦檢察官專責蒞庭制度,依上開二地檢署所提之成
      效報告,基隆地檢署專責蒞庭檢察官二名,共配置書記官一名、錄
      事一名;刑庭法官共同使用二個法庭,故每一檢察官負責一個法庭
      之蒞庭,均可全程參與每件之調查審理程序。彰化地檢署專責蒞庭
      檢察官共二名,以原配屬之書記官協助辦理蒞庭事務;刑庭法官共
      使用五個法庭,每一檢察官負責二至三個法庭之蒞庭,因需兼顧二
      、三個法庭之蒞庭,故仍無法全程參與每一案件之調查審理。
 (二) 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蒞庭之人力需求
      最合理之蒞庭配置,應是每一法庭由一檢察官負責蒞庭,始可能落
      實蒞庭 (不必游走於數法庭之間) ,但若如此,則將需要大量檢察
      官人力始足敷應付。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調查,目前全國各
      地方法院刑事庭 (包含交通法庭及少年法庭) 之法庭間數為一二五
      間,如每一法庭配置一名專責蒞庭檢察官,則必需有一二五名專責
      蒞庭檢察官始足以實施專責蒞制。而除檢察官外,尚需配置書記官
      處理蒞庭相關事務,如以三比一 (檢察官三,書記官一) 之比例計
      算,則需增加約四十二名書記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