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7
七、申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6
六 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