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1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8
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