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4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承辦機關供參觀之內容應以機關內較具特色之項目為主,並以不影響 囚情為優先考量。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4
四 承辦機關供參觀之內容應以機關內較具特色之項目為主,並以不影響 囚情為優先考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