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8八 檢肅黑金專組辦理之業務,除接受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高等法
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該署所交辦之重大黑金案件 (其
範圍係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暨各特別偵查組作業
要點二所列之案件) ,僅辦理所屬地檢署自行偵查之重大黑金案件、
貪瀆案件、經濟犯罪案件、與上開犯罪相牽連之案件及因輪值相驗所
生之案件外,不輪分其他案件。該專組案件逕分與該組,由組長輪派
主辦之檢察官並陳報檢察長核可,遇有案情複雜重大或受社會矚目之
案件,組長應簽請檢察長指派該組成員協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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