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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8: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6
六  每一專組須兼顧經驗傳承及專業培訓之目標,並建立團隊辦案之精神
    ,檢察長於遴派人選時,應綜合考量檢察官之能力、品德、專長、意
    願及同組成員彼此相處時之和諧、互信關係等因素,並於該署檢察官
    會議中徵詢檢察官意見後遴派之。但辦理檢肅黑金專組之檢察官,須
    任檢察官、法官滿三年 (含候補期間及法官、檢察官併計之年資) 以
    上;或曾任律師二年以上,再任檢察官、法官滿一年以上者,始得擔
    任之。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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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之案件,其性質如涉及二以上專組之業務者,由
    檢察長指定適合之專組檢察官偵辦;必要時得由二以上專組檢察官共
    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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