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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6
六、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
    ,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
    新聞加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
    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
    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
    首長於一個月內處理之。各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之新聞處理
    檢討小組應將處理結果及定期所召開之決議紀錄,按季彙陳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
    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
    組檢討,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澄清
    時,應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平時並應加強
    注意偵查保密措施。
    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或以傳真稿傳真電子媒
    體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6
六、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
    ,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
    新聞加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
    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
    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
    首長於一個月內處理之。各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之新聞處理
    檢討小組應將處理結果及定期所召開之決議紀錄,按季彙陳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
    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
    組檢討,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澄清
    時,應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平時並應加強
    注意偵查保密措施。
    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或以傳真稿傳真電子媒
    體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6
六、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
    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
    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
    當月無新聞者得免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檢討小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
    人員,應報請機關首長於一個月內處理之。各檢察、警察與調查機關
    之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應將處理結果及定期所召開之決議紀錄,按季彙
    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查案件
    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檢討
    ,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澄清時,應
    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平時並應加強注意偵
    查保密措施。
    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或以傳真稿傳真電子媒
    體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6
六、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
    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
    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
    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
    首長於一個月內處理之。各檢察、警察與調查機關之新聞處理檢討小
    組應將處理結果及定期所召開之決議紀錄,按季彙陳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查案件
    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檢討
    ,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澄清時,應
    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平時並應加強注意偵
    查保密措施。
    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
    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6
六、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
    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
    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
    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
    首長處理。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查案件
    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檢討
    ,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澄清時,應
    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平時並應加強注意偵
    查保密措施。
    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
    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6
六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
    以檢討。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
    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
    首長處理。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查案件
    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檢討
    ,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6
六  辦案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致妨礙偵查工作之
    進行時,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分別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
    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
    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
    導不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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