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以下簡稱器具) ,合於醫藥、 研究或訓練用者,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以下簡稱器具) ,合於醫藥或 研究用者,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