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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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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4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規定,專心研修,不 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規定,專心研修,不 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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