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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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 2 條
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得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申請參加本訓練。
民國 8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得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申請參加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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