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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0: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8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
受訓資格:
一、訓練期間請假離班時數 (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超過九十六小時者
    ,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 (公假、喪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
二、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8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
  一、訓練期間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
      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公假、喪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二、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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