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