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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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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