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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3: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7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委員
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
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常務次長 (二人) 、主任秘書、法律事
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
所在地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律師之辦案書狀、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擬稿及教授、副教授
    、講師之專門著作,均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
    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送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四、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審查或研議。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7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委員
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
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常務次長 (二人) 、主任秘書、法律事
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
所在地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律師之辦案書狀、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之辦案擬稿及教授、副教授
    、講師之專門著作,均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
    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送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四、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審查或研議。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第 7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委員
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常務次長 (二人) 、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
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以辦理申請人員各項條件之審查事項
。
律師充任檢察官之書狀由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檢察官之專門著作,由
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審查。
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必
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