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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3: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
六、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
    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
六、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
    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第 4 條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
一  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  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  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  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書。
六  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
    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七  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
    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15 期 16~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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