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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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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所務委員會) 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 管人員組成之,主任委員由所長擔任,餘為委員。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第 2 條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所務委員會) 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 管人員組成之,主任委員由所長擔任,餘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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