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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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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人員獎懲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執行要點 13
十三 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 局長核定後生效。 局長對該決議,如另 有意見,得交付覆議或逕行裁定。
民國 78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3
十三 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報 局長核定後生效。 局長對該決議,如另 有意見,得交付覆議或逕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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