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1:2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要點 6
六 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如品德欠佳或曾依公務員懲戒 法或律師懲戒規則受懲戒處分者,不予遴任。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