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5
五 參加座談會人員為該署全體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轄區所有執業律師 ,並得邀請轄區上級檢察署派員指導。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得先 行限定出席人數,出席之檢察官、律師分別由檢察署指定及律師公會 推派之。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5
五 參加座談會人員為該署全體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轄區所有執業律師 ,並得邀請轄區上級檢察署派員指導。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得先 行限定出席人數,出席之檢察官、律師分別由檢察署指定及律師公會 推派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