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3:3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4
四 座談會由舉辦之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席,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 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代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4
四 座談會由舉辦之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席,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 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代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