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9: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7 條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訓練師之
甄選得免除筆試。
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監所法規 (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科目 (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試教占百分之三十,實作占百分之三
十。得免除筆試者,其試教及實作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最近三年考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
得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7 條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訓練師之
甄選得免除筆試。
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  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  監所法規 (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占百分之三十。
三  專業科目 (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試教占百分之三十,實作占百分之三
十。得免除筆試者,其試教及實作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最近三年考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
得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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