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1: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聘為訓練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聘為訓練師: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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