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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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本部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左: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部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業務。檢查項目如左: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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