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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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5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5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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