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2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署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及執行事項。
二、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系統文件之保管及資料管制事項。
五、關於電子設算機硬體、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2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事項。
  二﹑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系統文件之保管及資料管制事項。
  五﹑關於電子計算機硬體﹑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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