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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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9 條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 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9 條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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