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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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6 條
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6 條
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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