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0 條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
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
製作。
四、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
作與其結果之公告。
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九、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十一、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保管、查註。
十二、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