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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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2-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32- 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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