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7: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2-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32- 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