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3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3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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