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2 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62 條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