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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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52 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 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52 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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