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2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六、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八、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關於法律影片之放映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2 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六﹑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八﹑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關於法律影片之放映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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