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6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並報告檢察長。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6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察長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