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3-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33- 3 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 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