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6 條
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
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案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
  案期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