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 條
  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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