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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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9 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總長指定之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9 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總長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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