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9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及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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