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3 條
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3 條
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 下職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