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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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5 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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