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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9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
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
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
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支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9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支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9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支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曾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者,並得依規定參
加公務人員保險。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敘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
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9 條
  凡因重大事故不能於指期日報到者,得申請延期報到,但不得逾一個月。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報到或申請未准者,不得參加該期訓練。
  第一項准予延期報到期間,視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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