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
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
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
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
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
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所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
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所報到。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本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奉受訓通知後,除申請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至本所報到。
延期報到之申請,以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為限,
並應經本所核准。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奉受訓通知後,除申請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至本所報到。
延期報到之申請,以因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為限,並應經
本所核准。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註銷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奉受訓通知後,除依規申請延期訓練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
  定至本所報到。報到須知另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