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6 條
前條學員來源如下:
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錄取者。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學員來源如下:
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錄取者。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學員來源如下:
一  經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
二  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學員來源如左:
一  經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
二  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笫六條
  前條學員來源如左:
  一、經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宮考試錄屐者。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
  三、為獎助優秀司法行政人員之進修及提高調查局辦安案人員之學識,調本所附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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