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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1: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 條
司法官之養成課程,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
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有關章則,敦品勵學,
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 條
司法官之養成課程,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
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有關章則,敦品勵學,
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2 條
司法官之養成課程,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
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章則,敦品勵學,
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2 條
司法官之訓練方針,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
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有關章則,敦品勵學,
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學員應遵守本所有關章則,敦品勵學,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
他處進修。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學員應遵守本所有關章則,敦品勵學,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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