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8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8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第 17- 1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返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