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2 條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12 條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12 條
司法官訓練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  法律課程:
 (一) 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 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  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  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訓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2 條
司法官訓練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  法律課程:
 (一) 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 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  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  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訓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12 條
  司法官訓練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課程  以精神訓練及充實有關學科智識為主。
  二、法律課程  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三、司法實務課程  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有關業務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訓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