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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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所長得指派專員、組員、書記或其他人員,協助所長、副所長、秘書處理 事項。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所長得指派專員、組員、書記或其他人員,協助所長、副所長、秘書處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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